陶争明与李恒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302民申1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申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陶争明,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恒辉,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争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恒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冀0302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争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本院撤销原判决部分事实的认定。
李恒辉未提交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没有形成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在答辩和原审开庭审理中均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质证意见,已全部记录在卷。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陶争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李宝锋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张喜迎
书记员:
书记员陈保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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