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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文与刘焕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黑1084民初854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05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4民初854号

当事人:

原告:张学文,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梅,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焕勤,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文与被告刘焕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学文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文以与被告刘焕勤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25元,减半收取计175.63元,由原告张学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乔巨国

书记员:

书记员姜书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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