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文与刘焕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黑1084民初854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05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4民初854号
当事人:
原告:张学文,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梅,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焕勤,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文与被告刘焕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学文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文以与被告刘焕勤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25元,减半收取计175.63元,由原告张学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乔巨国
书记员:
书记员姜书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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