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武诉灵石县星润洗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灵商初字第35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8
案件内容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商初字第353号
当事人:
原告张建武,男,山西省灵石县人。
被告灵石县星润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郑秀云,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武诉被告灵石县星润洗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建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建武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
书记员蔺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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