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9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保荣,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朱子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保荣与被执行人朱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子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保荣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保荣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朱子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朱子生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5月19日、6月8日、6月28日、8月10日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子生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702执91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朱子生限制消费,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702执91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子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李保荣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保荣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采取面谈的方式与李保荣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李保荣,李保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未实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闫效东
审判员王保勤
审判员王立胜
书记员:
书记员欧位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