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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与李某、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426民初426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2
案件内容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6民初4263号

当事人:

原告:霍某,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某,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霍某诉被告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梁晓强

书记员:

书记员贾文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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