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与李某、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426民初426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2
案件内容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6民初4263号
当事人:
原告:霍某,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某,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霍某诉被告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梁晓强
书记员:
书记员贾文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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