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与陈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703民初52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民初525号
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东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宇,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与被告陈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余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吴胜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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