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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与陈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703民初52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民初525号

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东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宇,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与被告陈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余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吴胜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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