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928行初61号
当事人:
原告王清合,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王胜磊,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朱桂荣,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王翠英,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刘银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牛红梅,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董国军,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艳霞,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诉讼代表人王清合,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世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山,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志辉,该局常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聚景,该局城乡规划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军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西绪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871518。
法定代表人魏四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合等七人不服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第三人濮阳市军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字第濮经开4109012017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合、王胜磊、朱桂荣、孙艳霞四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清合、王胜磊、朱桂荣、孙艳霞四人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娄建华
审判员王丽军
审判员苏景民
书记员:
书记员曹祺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