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兆明与王举东、卢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2424民初829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24民初829号
当事人:
原告:邱兆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宴增,吉林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举东,男,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波,男,住汪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兆明与被告王举东、第三人卢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邱兆明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兆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邱兆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邱兆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葛立新
书记员:
书记员闫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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