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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兆明与王举东、卢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2424民初829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24民初829号

当事人:

原告:邱兆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宴增,吉林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举东,男,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波,男,住汪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兆明与被告王举东、第三人卢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邱兆明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兆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邱兆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邱兆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葛立新

书记员:

书记员闫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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