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9民初5988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5GY3B。
法定代表人:崔聿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丽军,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小满小贷公司)诉被告雷丽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任国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036.74元、罚息10-787.1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80-000元,贷款利率为日利率0.05%,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为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示了(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公证书及借款流程光盘、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变更通知、度小满支付业务回单、还款计划表、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网络查询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批量案件被告名单、发票及支付回单。
被告雷丽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雷丽军通过百度有钱花网上平台向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期、借款实际利率为日利率0.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该协议还明确,还款日为每月11日;用户的还款一般情况下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利息、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借款服务费(如有)、本金、其他款项;如借款人所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偿还已到期(含提前到期)的欠款,或借款人未于还款日24点前成功手动偿还,则已到期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贷款本金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借款人还需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
同日,原告通过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放款8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6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0-000元,按借款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8036.74元,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10-787.1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4日,度小满小贷公司与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与雷丽军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事宜,并已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雷丽军向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日利率0.075%,约定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雷丽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8036.74元、罚息10-787.15元;
二、由被告雷丽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的罚息,该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息随本清;
三、由被告雷丽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4元,减半收取1057.2元,由被告雷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任国粹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俊伟
书记员周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