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3)庐执字第0067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庐执字第006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德金,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解光宝,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0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光宝在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
书记员王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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