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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3)庐执字第0067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庐执字第006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德金,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解光宝,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0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光宝在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

书记员王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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