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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青知民初字第744号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744号

当事人: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职务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郭静

审判员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王绍军

书记员:

书记员董赫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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