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梁峰涛、毛建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191财保66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4-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财保66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梁峰涛,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毛建成,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峰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毛建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毛建成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俊阳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景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