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与徐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1127民初29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958号
当事人:
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经营场所:北留智东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A2HN34W。
经营者:刘勇。
被告:徐国龙,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与被告徐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政亮
书记员:
书记员楚晓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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