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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与徐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1127民初29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7民初2958号

当事人:

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经营场所:北留智东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A2HN34W。

经营者:刘勇。

被告:徐国龙,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与被告徐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县北留智东爻学鑫小吃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政亮

书记员:

书记员楚晓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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