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119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巧燕,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黄启跃,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巧燕与被执行人黄启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4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8,202.49元及利息,执行费473.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方式要进行说明,限定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申报财产。2021年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24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罗诚
审判员唐建芳
审判员马军
书记员:
书记员朱琪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