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丽与李玉朋、张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281执10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81执10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瑞丽,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玉朋,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素琴,女,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李玉朋之妻。
审理经过:
刘瑞丽诉李玉朋、张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玉朋、张素琴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刘瑞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诉讼费462.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朋、张素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李照玺
书记员:
书记员张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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