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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宗念与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55执240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执24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宗念,女,生于1973年1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执行人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知德大道F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QL495B。

法定代表人:宋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宗念与被执行人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梁平劳人仲案字【2019】3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宗念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469.1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对被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厂区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本院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将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155执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卢剑波

审判员李宗茜

审判员曾永雄

书记员:

书记员刘玲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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