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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军申请执行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115执恢39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06
案件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5执恢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任丽军,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俊,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决字(2015)第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丽军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任丽军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08年1月至2014年7月7日期间养老保险费,执行费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任丽军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荣利达机电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决字(2015)第2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邢少林

书记员:

书记员姚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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