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执1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红学,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倪树银,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审理经过:
罗红学与倪树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1民初29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倪树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罗红学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但目前无法查找车辆下落,被查封的房产已经被抵押,且抵押价值过高无处置价值。现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加荣
审判员史伟冬
审判员吴鹏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卫卫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20)苏0921执17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203办公室
参加人:审判长朱加荣,审判员史伟冬、吴鹏飞
记录人:书记员唐卫卫
评议内容记录如下:
史伟冬:罗红学与倪树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数额为2878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屋被抵押,且抵押数额巨大,无处置价值,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个人建议,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吴鹏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报局长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终本结案。
朱加荣: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报局长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终本结案。
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报局长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终本结案。
合议庭成员签字: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案 号 (2020)苏0921执178号 审判组织 合议庭 裁判结果决定过程 依据合议庭意见作出 裁判方式 裁 定 裁判文书页数 印刷份数 6(份) 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 ①拟稿人 ②核稿人 ③签发人 ④校对人 ⑴ ⑵ ⑤印刷人 ⑥装订人 ⑦监印人 备 注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罗红学,男,1973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307125017,汉族,住响水县大有镇大有居委会五组299号。
被执行人:倪树银,男,1975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503185017,汉族,住响水县南河镇平建村一组23号。
罗红学与倪树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1民初29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倪树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罗红学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但目前无法查找车辆下落,被查封的房产已经被抵押,且抵押价值过高无处置价值。现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加荣
审判员史伟冬
审判员吴鹏飞
书记员:
书记员唐卫卫
执行工作日记暨结案流程审批表 案 号 (2020)苏0921执178号 收案日期 2020年1月16日 申请执行人 罗红学 被执行人 倪树银 申请执行标的 元 到位标的 元 工作流程 实施时间及结果 实施人 备 注 执行通知书 已发送 指挥中心 限制高消费 已发送 指挥中心 车辆 详见查询单 指挥中心 房产 详见查询单 指挥中心 银行存款 详见查询单 指挥中心 工商登记信息 详见查询单 指挥中心 财产申报情况 无 史伟冬 申请人谈话 有 史伟冬 被执行人谈话 无 史伟冬 微信曝光 无 史伟冬 失信惩戒 无 史伟冬 已限高 拘留情况 无 史伟冬 结案前审查内容 失信屏蔽 已公开被执行人屏蔽 银行账户等解冻 车辆、房产等财产解封 执行实施人员意见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时间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合议庭意见 终本管理团队负责人意见 指挥中心负责人意见 局长意见 分管院长意见 上级法院意见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