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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溪、吴张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923执686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23执68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明溪,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吴张宇,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明溪与吴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张宇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非营运小型越野客车已经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承辉

审判员张建平

审判员徐邦长

书记员:

书记员吴佩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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