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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还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5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6-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51号

当事人:

罪犯曾还清,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梅华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还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曾还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还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30日,共获嘉奖19次;2013年3月、4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还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还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益文

审判员林汉葵

审判员林晓容

书记员:

书记员陈妙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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