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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大铭吊顶棚材商店、郭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内0502民初328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17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3283号

当事人: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大铭吊顶棚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具大世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02MA0PLKFH35。

经营者:凌艳梅,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具大世界路西)。

被告:郭志刚,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大铭吊顶棚材商店诉被告郭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大铭吊顶棚材商店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志刚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大铭吊顶棚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大铭吊顶棚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凤山

书记员:

书记员伊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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