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三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203民初855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初8556号
当事人:
原告:青岛市海三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内蒙古路******。
法定代表人:邹立夫,总经理。
被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
法定代表人:高进绪,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市海三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与昂奥货款26026元;2、本案诉讼费及由被告承担。
原告自2011年9月5日向被告提供晒图纸、描图纸至今被告还有26026元款项尚未支付给与昂奥,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查无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的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市海三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邹岩
人民陪审员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吴遵政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玉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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