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甘0402执228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22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来生,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岩,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张信铭,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2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的银行存款211775.68元(含执行费3031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天霄
书记员:
书记员杨佩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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