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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甘0402执228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22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来生,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岩,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张信铭,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2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的银行存款211775.68元(含执行费3031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岩、张信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天霄

书记员:

书记员杨佩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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