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秦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16民初403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20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403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武城大街**云辉丽都****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023146。
负责人:李英杰,行长。
被告:秦远生,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被告秦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小华
书记员:
书记员范凤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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