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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宝小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881行审7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6-28
案件内容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881行审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生琦。

委托代理人:杜明海。

被执行人:杨宝小,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神国土资决字〔2017〕5014号《神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了该强制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神国土资决字〔2017〕5014号《神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乔瑞

代理审判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李引明

书记员:

书记员麻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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