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宝小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881行审7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6-28
案件内容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881行审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生琦。
委托代理人:杜明海。
被执行人:杨宝小,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神国土资决字〔2017〕5014号《神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了该强制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神国土资决字〔2017〕5014号《神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乔瑞
代理审判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李引明
书记员:
书记员麻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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