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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谢林与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831民初32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21
案件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31民初329号

当事人:

原告:谢林,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俊,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邵特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霞,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谢林与被告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谢林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林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万玉琴

人民陪审员邓玉凤

人民陪审员吕斌

书记员:

书记员崔馨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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