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谢林与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831民初32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21
案件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31民初329号
当事人:
原告:谢林,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俊,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平江路**。
法定代表人:邵特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霞,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谢林与被告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谢林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林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万玉琴
人民陪审员邓玉凤
人民陪审员吕斌
书记员:
书记员崔馨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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