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初3097号
当事人:
原告蒋淑桦,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曹桢娟,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雪,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学好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立斌。
审理经过:
原告蒋淑桦与被告北京学好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淑桦基于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汇款凭证、催款函等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000元及逾期罚息18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学好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用途为“回购已转让给聚有财平台投资者尚未回款的债权本息”;借款期限: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借款年利率:无;还款计划:2017年12月22日归还10000元,2018年1月24日归还10000元,2018年2月23日、3月23日、4月24日、5月24日、6月22日、7月23日各归还10000元;被告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若被告对任一期应还款项逾期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汇款给被告80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归还原告10000元,2018年2月5日归还6000元,此外无还款。2018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催告被告已欠原告两期到期款项共计14000元未还,原告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款项64000元,并承担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该《催款函》于2018年3月10日由被告前台签收。2018年4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归还,现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款项,并承担逾期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学好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淑桦借款人民币64000元,支付原告蒋淑桦逾期罚息人民币186元,合计人民币641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5元,由被告北京学好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蒋淑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学好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吴晓蓉
书记员:
代书记员郝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