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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苡、罗四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604执648号之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执64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苡,女,1959年3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罗四海,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4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苡与被执行人罗四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87309.13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四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罗四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四海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60000元,尚需执行227309.13元及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罗四海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苡,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阮鑫鑫

审判员鲍琦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

书记员朱利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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