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荆门岭南花卉公司、张金玉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鄂0802执50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2执5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代表人杨唐平,行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金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张金玉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玉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x号凤鸣湖五街xx幢xxx、xxx、xxx号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张金玉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x号凤鸣湖五街xx幢xxx、xxx、xxx号的房屋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邵国平
书记员:
书记员高凤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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