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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孙慈林与谢奔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812民辖初1781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20-07-30
案件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辖初1781号

当事人:

原告:孙慈林,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谢奔平,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慈林与被告谢奔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孙慈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订金10000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违约金;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涉案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误工等直接损失;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与被告沟通协议订制地毯一块,规格为12.4米*15.5米,要求颜色以原告提供的样品为准(色样代号为定二灰),质量密度为5.5磅每平方米绒重。被告提供了5.5磅每平方米的地毯样品,材质为腈纶,制作工艺为胶背手工枪刺,单价180元/平方米,货款总价34596元,被告要求原告预付10000元作定金,且承诺9月28日制作完成交付产品。按被告的承诺时间,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专程前往被告所在地深圳查验货物,结果颜色由灰色做成蓝色,质量也不是按5.5磅的标准制作且承认只做成4.5磅每平方米,材质被告改为非腈纶织物,原告多次明确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颜色、材质和质量重新制作均遭到被告强烈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谢奔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常住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泽盛中心城小区,故本案应由泰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诉讼请求中虽涉及到货币,但此并非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双方争议的系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故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皆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薛爱丽

书记员:

法官助理闵小立

书记员胡一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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