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宋启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渝0111民初356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19
案件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3565号
当事人:
原告:陈正玉,女,汉族,1943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定志,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启兵,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美(系被告之妻),女,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1060号附2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8DRN25。
法定代表人:杜晓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卜元(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94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玉与被告宋启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玉于2021年6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启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支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玉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正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正玉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雷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茂林
书记员胡天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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