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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心保与高华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82民初536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2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民初5367号

当事人:

原告:何心保,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邱月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华清,男,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107。

负责人:徐晓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心保与被告高华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8月27日17时30分,在即墨市南泉镇南泉工业园路与岙东路路口,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高华清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相撞。经即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华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被告一直未予赔付。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高燕

书记员:

书记员陈原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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