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304民初2060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7
案件内容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2060号

当事人:

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学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余先洪

书记员:

书记员郭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