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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开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黔0103民初1034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05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3民初10343号

当事人: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委托代理人涂洪恺,该行员工。

被告周开亮,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下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后,经询问,原告明确表示其因需完善证据,本案暂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先伟

书记员:

书记员余爽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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