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开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黔0103民初1034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05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3民初10343号
当事人: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委托代理人涂洪恺,该行员工。
被告周开亮,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下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后,经询问,原告明确表示其因需完善证据,本案暂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先伟
书记员:
书记员余爽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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