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孔江浩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案号:
(2022)冀0982民督204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2-07-06
案件内容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冀0982民督204号
当事人:
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
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孔江浩,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称,其系经任丘市批准合法设立的泊车收费单位,被申请人所属车辆冀J2××**自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12月17日多次在收费停车位停车而未交停车费用达993.5元人民币。申请人发出通告催缴,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交纳,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交纳停车费用993.5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孔江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993.5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孔江浩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孙菊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冯蕾
书记员杨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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