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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宝金与陈宝灯、长乐海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182民初31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27
案件内容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82民初3151号

当事人:

原告:余宝金,男,194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周端,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宝灯,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长乐海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江田镇长林村南柄厝**。

法定代表人:陈蓝。

被告:潘爱云,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宝金与被告陈宝灯、长乐海兰食品有限公司、潘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宝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乐海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宝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余宝金撤回对长乐海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林学章

书记员:

书记员潘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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