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执11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
负责人:卢伟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婉婉,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祥洲,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曾祥洲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确认:一、被执行人曾祥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5956.4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至2019年7月4日尚欠利息295.63元、违约金为297.66元、手续费为17.34元,从2019年7月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规定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曾祥洲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祥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并没有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交警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曾祥洲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祥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曾祥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03执1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陈永光
书记员:
书记员苏伟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