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脉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581民初9567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12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956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上海居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78195901J。
法定代表人:彭于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于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320581739596172J。
法定代表人:孙有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居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居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居脉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居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88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973元,由原告上海居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邓刚
书记员:
书记员徐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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