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帮珍、万胜亚等与刘龙生、杭州锡安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绍柯民初字第469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1-05
案件内容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绍柯民初字第4696号
当事人:
原告:刘帮珍。
原告:万胜亚。
原告:万夏彤。
上述两原告法定代理人:万海能。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生。
被告:杭州锡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之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美图。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
负责人:喻泽锋。
被告:王全恩。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帮珍、万胜亚、万夏彤诉被告刘龙生、杭州锡安贸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王全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帮珍、万胜亚、万夏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缓),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帮珍、万胜亚、万夏彤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章明
书记员:
书记员谢燕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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