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军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08执116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11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1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丁·麦尔藤斯,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君昊筑众智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石家营村光明大街51号甲。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海军,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与宋海军、北京君昊筑众智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海军、北京君昊筑众智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海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春荣
审判员侯军辉
审判员王金鑫
书记员:
书记员姚春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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