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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军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08执116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11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1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丁·麦尔藤斯,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君昊筑众智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石家营村光明大街51号甲。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海军,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与宋海军、北京君昊筑众智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海军、北京君昊筑众智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海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春荣

审判员侯军辉

审判员王金鑫

书记员:

书记员姚春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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