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锡辉、沈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823执恢23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23执恢2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章锡辉,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泾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沈钱,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泾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卫放红,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泾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章维兵,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泾县人,泾县农商行职工,住泾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章锡辉与被执行人沈钱、卫放红、章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泾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钱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6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03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钱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晏公支行6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银华
审判员朱木平
审判员包明玉
书记员:
书记员开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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