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章锡辉、沈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823执恢23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23执恢2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章锡辉,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泾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沈钱,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泾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卫放红,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泾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章维兵,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泾县人,泾县农商行职工,住泾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章锡辉与被执行人沈钱、卫放红、章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泾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钱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6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03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钱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晏公支行6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银华

审判员朱木平

审判员包明玉

书记员:

书记员开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