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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桑杰、罗来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沪0151民初1088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7
案件内容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51民初10885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

被告:桑杰,男,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罗来强,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益来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海世伟,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杰、罗来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提出涉案车辆投保的系安邦江苏分公司并非诉状中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为安邦江苏分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杰、罗来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晚20点左右,被告桑杰驾驶车主为被告罗来强的苏FAX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上海市崇明区三双公路XXX号处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通信光交接箱严重损坏。经上海市崇明区公安局港西派出所现场勘查确认,被告桑杰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苏FAXX**的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答辩,本被告对本起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定损金额均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8月31日晚20点左右,被告桑杰驾驶车主为被告罗来强的苏FAX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上海市崇明区三双公路XXX号处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通信光交接箱严重损坏。经上海市崇明区公安局港西派出所现场勘查确认,被告桑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系苏FAXX**的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与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均认可2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桑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黄朝晖

书记员:

书记员蔡榆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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