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625行审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伏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谷城县冷集镇某某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仙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自然资执罚[2019]11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谷自然资执罚[2019]1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城县冷集镇某某山村二组土地新建红薯粉条加工钢构房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75.1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谷城县冷集镇某某山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751.2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谷自然资执罚[2019]1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自然资执罚[2019]1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准予由本院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自然资执罚[2019]1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王剑峰
人民陪审员张光丽
人民陪审员杨晓兰
书记员:
书记员唐愿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