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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8刑终46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8-05-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刑终46号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周华,曾用名王国华,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江山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周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浙08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周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王周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周华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周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周华撤回上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08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罗志刚

审判员熊娟

审判员周永敏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培丽

书记员廖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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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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