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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鄂青山民催字第00028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14-10-19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青山民催字第00028号

当事人:

申请人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榆神高速路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郭小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折志强,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申请人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4年7月23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工行武汉青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200052/2412001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3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全称为禄思伟矿业资源(安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7日、付款行全称为工行武汉青山支行)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神木县重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袁少稳

审判员付阳

审判员龚雨红

书记员:

书记员耿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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