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1刑初19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吉香,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威海某家政公司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刑诉[20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吉香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吉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孙吉香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华庭某室潘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期间,趁潘某不备,多次盗窃西卧室南面床头柜上层抽屉内首饰共七件,包括千足金手镯二个、千足金锁形挂坠一个、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脚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翡翠挂坠一个,价值共计伍万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整。案发后,被盗首饰均被追回并返还潘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吉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孙吉香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孙吉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经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盗窃所得物品足金脚链一件、翡翠挂坠一条、足金手镯一件、足金项链一件、金18K钻石戒指一件、足金小手镯一件、足金挂坠一件,并向被害人潘某发还。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委托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孙吉香是否适合宣告缓刑进行调查评估,该局出具调查评估表,认为未发现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吉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吉香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吉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孙吉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吉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10000元已向本院缴纳,剩余10000元由取保候审保证金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审判员任怀钰
书记员:
书记员孙铭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