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红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982执15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4-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执1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红卫,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高明琴,女,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吕增水,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孙桂英,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士勤

书记员:

书记员梁敬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