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红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982执15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4-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执1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红卫,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高明琴,女,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吕增水,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孙桂英,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士勤
书记员:
书记员梁敬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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