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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德鑫汽車运输有限公司与胡敬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803民初4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4号

当事人:

原告:焦作市德鑫汽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韩小涛,经理。

被告:胡敬涛,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德鑫汽車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耀军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皓

书记员赵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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