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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荣与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浙0182民初198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82民初1988号

当事人:

原告:李利荣,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明,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利荣与被告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利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利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先后向原告开设的汽车修理部购买汽车轮胎。截止2015年2月尚欠款项6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并承诺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许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货款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予以认定,并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供欠条证明被告许明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全面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利荣货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许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方雪莲

书记员:

书记员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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