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锋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青川执字第33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04
案件内容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川执字第339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张俊峰,男,汉族,住青川县乔庄镇。
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川民初第7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执行款478686.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青川县国土资源局应向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98326.68元予以扣划。
二、将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应退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工工资保证金180360.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学明
书记员:
书记员姚小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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