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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锋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青川执字第33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04
案件内容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川执字第339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张俊峰,男,汉族,住青川县乔庄镇。

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川民初第7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执行款478686.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青川县国土资源局应向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98326.68元予以扣划。

二、将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应退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工工资保证金180360.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学明

书记员:

书记员姚小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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